工作指南

青岛工学院校友会章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青岛工学院校友会(Qingda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简写 QITAA)。

第二条 本会为青岛工学院发起,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传承和发扬青岛工学院“胸怀天下,造福人类”的校训精神,密切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服务母校发展,服务社会发展,实现母校和校友、校友和校友之间的交流合作及资源共享。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当地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教学、科研、文化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协助母校开拓办学资源,提升社会影响力;

(三)组织与受理校友及社会各界对母校的捐赠;

(四)开展教育、科技培训与开发;

(五)加强校友联系,搭建合作交流平台。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应履行批准流程。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类型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本人自愿加入;

(三)曾经在青岛工学院(含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广大师生或是青岛工学院聘请的特聘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外籍教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四)非本会会员但对青岛工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根据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审核并讨论通过;

(三)由校友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有权向校友会提出对母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四)有权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为校友会提供校友信息,乐于为本会和校友服务;

(五)维护母校声誉,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积极促进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六)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三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将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加入或退出;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召开线上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通常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召开线上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视情况设名誉会长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觉悟;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有:

(一)学校资助;

(二)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